□範子軍
  從2015年元旦開始,廣東職工可以就勞動報酬、保險或者福利等八大項內容與企業進行平等協商。依據剛修訂的《廣東省企業集體合同條例》,半數以上職工提請即可提出工資增長等協商要求。(9月29日《南方都市報》)
  推行工資集體協商制度,擴大勞動者在權益實現、保障和維護中的話語權,立法初衷和制度善意毋庸置疑,但是,無論是在以往的實踐中,還是未來的維權預期,顯然都讓人難言樂觀。明確半數以上職工提請即可提出集體協商,固然體現出“大多數”原則,但實際效果卻很有限,勞動者維權不可能指望人多勢眾。
  事關自己的切實利益,提請工資、福利集體協商,想必廣大勞動者都會積極、踴躍且主動,半數以上職工提請這個前提並不難達成,問題在於即使大家的訴求完全合法、合理,資方會買賬嗎?不買賬又怎麼辦?昔日少數集體協商工資成功的個案,幾乎都離不開工會、勞動部門的協調“做工作”,足見並非“人多力量大”。
  在民主法治不斷走向健全、完善,依法治理日益成為共識的新形勢面前,勞方與資方的博弈,顯然越來越有必要納入法制的軌道,而不應只是依賴討價還價式的“協商”。從這個意義上來說,建立健全工資良性、動態增長機制,強化勞動者合法權益保障制度,才是治本之策。
  本稿件所含文字、圖片和音視頻資料,版權均屬齊魯晚報所有,任何媒體、網站或個人未經授權不得轉載,違者將依法追究責任。  (原標題:能落實的“協商漲薪”才最美)
arrow
arrow
    全站熱搜

    kq36kqiegd 發表在 痞客邦 留言(0) 人氣()